江苏曝光8家废气直排、废气处理设施停运等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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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执法行动,发现仍有一些企业存在废气偷排、直排、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突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触碰了法律红线。现将相关11起典型案例予以集中曝光,再次正告凡是违法排污行为必将受到严惩! 案例一:无锡新奇生电器有限公司涉嫌废气处理设施停运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8日,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无锡新奇生电器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打磨车间正在生产,配套的滤筒除尘设备未运行。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2022年1月19日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对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拟罚款人民币22万元。 案例二:徐州鹏宇液压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废气直排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5日,徐州市新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徐州鹏宇液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中频炉正在运行,其配套布袋除尘器风机未开启,导致中频炉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拟行政处罚22万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拟将该案件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案例三:涟水鑫诺化工有限公司涉嫌无组织排放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案 案情介绍 2022年1月5日,涟水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氯化车间正在生产,车间未密闭,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百零八条,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已对该公司启动立案处罚程序。 案例四:镇江华源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涉嫌污染防治设施停运案 案情介绍 2021年12月29日,镇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钢渣堆场正在作业,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开启运行。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于2022年1月14日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处罚款22万元。 案例五:德丽翔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涉嫌除臭设施停运案 案情介绍 该公司负责“江苏泓润生物质能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市餐厨废弃物及市政污泥协同处理二期工程”除臭工段设施安装、运行工作。2021年12月31日,镇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发现,该工程正在进行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废气,配套的除臭设施未开启运行。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镇江生态环境局已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处罚款25万元。 案例六:泰州市纬立资讯配件(泰州)有限公司恶臭污染物超标排放案 案情介绍 2021年12月2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医药高新区分局组织专业机构对纬立资讯配件(泰州)有限公司下风向厂界4#、5#、6#检测点无组织排放污染物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检测报告,该公司下风向厂界4#、5#、6#检测点无组织排放污染物中臭气浓度折算分别为28、43、34,已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值(臭气浓度20)。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2022年1月24日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3万元。 案例七:宿迁市沭阳县福德木业制品厂涉嫌挥发性有机废气直排案 案情介绍 2022年1月10日,宿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沭阳县福德木业制品厂落实应急管控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主要污染物为涂胶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但该公司未按照要求安装挥发性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车间排风扇直排入外环境。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百零八条*项规定,已启动立案处罚程序。 案例八:江苏润邦再生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落实应急管控措施案 案情介绍 2022年1月7日,宿迁市将大气污染应对措施升级为重污染天气黄色(Ⅲ级)应急响应,为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1月9日夜间,宿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润邦再生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落实应急管控措施情况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公司1条矿渣微粉生产线停产,检查发现企业虽然接到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通知,但是矿渣微粉生产线却未停产,该公司涉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1月10日上午,执法人员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企业负责人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查处情况 该公司存在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已启动立案处罚程序。 2022年1月大气污染过程充分揭示,大气污染防治需要综合施策,部门联动,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全省执法条线将与大气、监测等部门密切对接、协同用力,强化专项执法行动效能,共同推进空气质量达标工作。 加大执法力度。坚持问题导向,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在空气污染过程中保持全员在岗在值,在春节期间安排异地专项执法行动,全天候大气巡查,规范执法,确保执法全过程留痕。对重点地区采取集群战役,集中打击各类大气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统筹做好重点污染源和各类“散乱污”环境监管工作。 提升执法精度。积极探索非现场执法方式,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无人机巡视、激光雷达走航、铁塔高空视频监管等高科技手段,发挥乡镇空气监测站、大气网格化微型站数据支撑作用,通过在线监控和大数据分析精准锁定“散乱污”等违法行为,精准打击、定点清除,大力提升执法效能。 依法严肃查处。各地要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帐”式跟踪管理,督促企业整改到位;涉及其他部门的环境问题,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对“散乱污”、无证排污、超证排污、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满足管控措施、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进行集中曝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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